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通 知
(2026)皖0123破33号
王宜:
2026年9月9日,本院裁定受理了合肥和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9月15日指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进行拘传并处以罚款。如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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