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权人:
2022年11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作出(2021)皖01破26号之三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是执行主体,管理人是监督主体,同时接受债权人及合肥中院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持续通过书面督促、诉讼等方式归集偿债资金,现结合本案债权确认、资金归集等情况,特此监督债务人制定第一次现金分配方案,并已于2026年7月6日书面报告合肥中院。现就方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分配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
2.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重整计划》
3. 合肥中院作出的无异议债权民事裁定书
二、分配资金情况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现金分配,分配实施期间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个月(即202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25日),本次分配总额为人民币79,328,557.33元(含预留分配额14,896,608.83元,因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确认为无异议债权等原因,暂予以提存),来源于对外应收账款追收等。
三、分配实施方法
鉴于本案涉及债权人众多,为便于集中统一分配,本次分配款项均通过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以转账方式分批次清偿。
四、具体分配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依据重整计划第四条第(一)项受偿方案中关于优先权债权的规定,优先权债权对应的建设工程或担保物、融资租赁物处置价不足部分,调整为普通债权。鉴于优先权债权对应的工程款优先权范围内资产或担保物尚未处置或全部处置,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受偿的公平性,本次优先权债权人可与管理人协商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方式受偿,后续将加快对应资产或担保物处置,待回款后依法用于清偿优先权债权。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 对于已经合肥中院裁定为无异议且未清偿完毕的优先权债权18笔,如均同意协商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分配方式受偿,本次拟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每笔分配10万元,本次应分配债权金额合计1,800,000.00元。
2. 尚未经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优先权债权(含已初审、已提请法院裁定但尚未裁定)共计2笔,本次对应拟分配金额合计约200,000.00元,本次参照普通债权分配方案按照10万元及以下金额予以预留,待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且债权人同意协商按照普通债权人分配方式受偿后另行安排分配。
(二)职工债权
依据重整计划第四条第(一)项受偿方案中关于职工债权的规定,职工债权应当按照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职工债权金额,自重整计划执行起3年内100%清偿完毕。但考虑到整体债权清偿的公平性及职工债权中部分类别性质问题,本次拟全额清偿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及降薪差额部分职工债权。
鉴于合肥中院已裁定无异议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及降薪差额部分职工债权已全额清偿完毕,对于未清偿的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及降薪差额部分职工债权合计12,790,938.78元(其中正在审查公示部分暂以申报金额计算),本次予以预留,待合肥中院裁定无异议后,由债务人发起流程,经管理人审核无误后进行分配。
对于其余职工债权487,876,462.60元(扣除已审查认定及清偿后的剩余申报金额),继续按照《关于重整计划执行第一年协商偿债监督意见》通过保留徽银金租股权以及未分配利润提供清偿资金保障;同时,考虑到债务人持有的徽银金租股权及未分配利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为充分保障职工债权清偿覆盖率,本次增加庐江县汤池镇金孔雀温泉度假村一期别墅、怡园92套房地产(评估价约3.3亿元)、二期别墅83套建筑物(评估价4.06亿元)、安徽省华安外经大厦酒店房地产(评估价5.57亿元)为职工债权提供清偿资金保障。具体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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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资产名称 |
评估价值(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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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庐江县汤池镇金孔雀温泉度假村一期别墅、怡园房地产 |
329,625,629.00 |
92套房地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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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华安外经建二期别墅建筑物 |
405,930,160.86 |
83套建筑物,已扣除婚礼殿堂83#、86#房产评估价值合计44,647,966.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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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省华安外经大厦酒店房地产 |
556,875,700.00 |
不含商办楼及设备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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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292,431,48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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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税款、社保债权
依据重整计划第四条第(一)项受偿方案中关于税款债权的规定,税款债权应当按照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税款债权金额,自重整计划执行起12个月内100%货币全额清偿。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 已经合肥中院裁定为无异议且未清偿完毕的税款债权5笔,对应税款债权金额合计2,000,000.00元(已扣除滞纳金债权部分),按重整计划规定,本次拟全额现金分配。
2. 合肥中院尚未裁定的税款债权,仍按重整计划清偿安排进行清偿。其中,对于已报请中院裁定但尚未裁定为无异议的税款债权1笔,对应认定的税款债权金额人民币21,450.45元,本次予以预留,待法院裁定无异议后另行安排分配。
3. 逾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予清偿,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四)普通债权
依据重整计划第四条第(一)项受偿方案中关于普通债权的规定,普通债权应当按照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普通债权金额(不含违约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的5年内进行100%货币全额清偿,其中,第一年清偿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债权,剩余部分债权分四年清偿,即第二年清偿10%、第三年清偿15%、第四年清偿25%、第五年清偿50%。
鉴于债务人已就重整计划规定的前三年应清偿债权与各债权人开展协商抵债工作,已有部分债权人通过协商以物抵债方式受偿其中部分债权,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及全体债权清偿的公平性,本次普通债权现金分配仍以重整计划规定的前三年应清偿债权为限。具体分配方案如下:
1. 已经合肥中院裁定为无异议且前三年未清偿完毕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共计138笔,拟全额现金分配,本次对应拟分配金额合计5,331,153.22元(具体详见附件3)。
2. 已经合肥中院裁定为无异议且前三年未清偿完毕的普通债权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共计568笔,本次拟每笔债权分配10万元,本次对应拟分配金额合计55,300,795.28元(具体详见附件4)。
3. 尚未经合肥中院裁定确认为无异议的普通债权(含已初审、已提请法院裁定但尚未裁定)共计22笔,本次对应拟分配金额合计约1,884,219.60元,本次按照10万元及以下金额予以预留,待合肥中院裁定确认后另行安排分配。
4. 逾期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予清偿,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案进行清偿。
5. 对于已经协商以物抵债的普通债权,前三年应清偿债权金额已全部抵偿完毕的,本次不再安排现金分配。
五、收款账户信息确认要求
依据重整计划第十一条第(一)项偿债资金的分配相关规定,现金分配应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时填写确认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如债权申报时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需要变更信息的,债权人应自合肥中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或债务人提供书面的银行账户信息;逾期不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产生的法律后果和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鉴于债权申报及重整计划执行起至今已间隔较长时间,债权人收款账户信息可能发生变动,管理人已于2026年2月27日通过钉钉会议群向各债权人发布《公告》,要求各债权人按照要求提供并确认收款账户信息。截至2026年7月16日,按照要求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债权314笔,其中与申报时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核对一致的债权261笔,核对不一致的债权账户信息51笔,无法对应债权信息的账户信息2笔,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债权421笔。
为确保各债权人均能如期受领本次分配款项,现再次通知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18日前,按照本分配方案要求向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供或补充提供确认账户信息的有关资料,现就收款账户信息提供要求事项具体说明如下,请各债权人对照分类提供或补充资料。
(一)对于已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且与申报时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一致的261笔,本次无需再重复提供,管理人将按照该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分配。
(二)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的421笔及已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但与申报时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不一致的51笔债权,需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提供或补充提供相关资料,经管理人审核无误后,方可分配。具体如下:
1. 如债权人仅变更开户行及收款账户,应当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主体资质文件、变更原因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2. 如债权人因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收款账户户名未及时变更而不一致,应当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主体资质文件、工商变更登记、开户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3. 如债权人因账户久悬、公司注销及自然人死亡等原因,导致开户账户无法使用,需指定非债权人收款账户收款,应当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主体资质文件、情况说明、账户无法使用的证明资料、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指定第三人账户收款的决议、第三人同意收款的说明、第三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4. 如债权人因债权转让、代持、投资人内部要求等原因,需指定实际权利人或投资人收款账户收款,应当提供收款账户信息、主体资质文件、情况说明、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同意指定实际权利人或投资人账户收款的决议、实际权利人或投资人同意收款的说明、实际权利人或投资人身份证明文件、债权转让或代持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其中,对于涉转让债权,已经管理人审核确认并公示的,应直接由受让后的债权人作为本次受领现金分配的主体并提供相应的收款账户确认信息,无需重复提供上述资料。
(三)如债权人未能及时在指定期限内(即2026年9月18日前)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或提供资料未经审核通过的,管理人即以申报时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进行分配。如因收款账户信息提供不及时或提供错误或因债权人自身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冻结、扣划,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及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六、分配资金的提存与处理
1. 对于尚未经合肥中院裁定为无异议的债权,将按照本分配方案规定进行提存,待合肥中院裁定确认后另行安排分配;
2. 对于涉冻结等司法查封手续的债权,依法按照本分配方案规定进行提存,暂不予分配,待查封期满后另行处理;对于涉提取、划扣等司法执行手续的债权,将按照执行法院作出的生效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执行。
3. 依据重整计划第十一条第(二)项偿债资金的提存与处理相关规定,对于未提供收款账户信息、收款账户信息提供不及时或提供错误,导致无法及时受领分配款项的,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进行提存,待提供账户信息且审核无误后另行安排分配;提存的分配款项自本分配方案实施期满之日起满3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清偿款项的权利。已提存的资金将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
3. 以上所有提存的分配资金,在提存期间均不计息。
管理人将在全体债权人及合肥中院的监督下,严格按照上述分配方案,依法向各债权人实施分配;同时将继续加大偿债资金归集力度,通过诉讼、追收等各种方式加紧回笼偿债资金,并依法及时向债权人再次分配,以切实提高债权人受偿比例,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本次现金分配方案向全体债权人公布执行并同步书面报告合肥中院,各债权人如对本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反馈。
特此公告
安徽省华安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收款账户信息确认表
2. 情况说明(变更收款账户时使用)
3. 本次拟清偿的普通债权一览表(10万元以下)
4. 本次拟清偿的普通债权一览表(10万元及以上)
5. 账户信息相关资料接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28号外经建设集团406室,李律师,188 56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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