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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11破6号关于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债权申报通知 破产案件 23小时前 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

采集 来源: pccz.court.gov.cn 源地址: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26-08-06 16:20 浏览:4
关于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债权申报通知

 

2026年7月2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皖11破申1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家顺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4日17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场申报地址和邮寄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南 谯区中都大道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谢绍猛、汪凡;联系电话:18019818429,18900506576】,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 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 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9月17日上午9时在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网络)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网络)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 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滁州粤通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债权申报通知(内含二维码,可下载债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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