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26 )皖 01 破 82 号
申请人: 常悦 , 男 , 1993 年 11 月 15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省 凤台县关店乡常楼村二大队 320。
申请人: 陈兵涛 , 男 , 1995 年 11 月 7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 省蒙城县三义镇陈寨村陈寨庄 05 号。
申请人: 万小兵 , 男 , 1980 年 5 月 4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省 潜山县梅城镇雪湖路 51 号 9 室。
申请人: 叶浩 , 男 , 1994 年 5 月 12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省 凤台县顾桥镇王庄村叶芳 141。
申请人: 蔡晶晶 , 女 , 1981 年 2 月 27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 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 223 号华宇花园 8 幢 505 室。
申请人: 方勇 , 男 , 1981 年 10 月 21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省 合肥市包河区武汉路 580 号天慧紫辰阁小区 7 幢 3101 室。
申请人: 李兴旺 , 男 , 1992 年 10 月 4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 省桐城市金神镇金鹿村大院 4 号。
以上七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郭彪 , 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梁志敏 , 安徽今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叶泉 , 男 , 1991 年 8 月 20 日 出生 , 汉族 , 住安徽省肥西县柏堰湾路与文曲路交口祥生云镜小区。
被申请人: 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市 新 站 区 西 淝 河 路 300 号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91340111MA2TRAJD97。
法定代表人: 黄开先 ,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悦、 陈兵涛、 万小兵、 叶浩、 蔡晶晶、 方勇、 李兴旺、 叶泉以被申请人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登特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 ,向本院申请对登特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9日裁定受理 , 并于 2026 年 5 月 29 日指定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担任登特菲公司管理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 管理人提交报告称: 登特菲公司于2019 年 5 月 30 日经合肥市新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 注册资本 10966.5173 万元 , 经营范围为一二类医疗器械及仪器设备的研发、 生产与销售等 , 法定代表人为黄开先。 管理人经现场核查及向不动产、 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 ,登特菲公司注册地系新站区管委会所有 ,公司铭牌已拆除 , 无留守人员 , 无机器设备、存货、 办公物品等任何实物资产; 公司名下无土地使用权、 无房产、 无车辆登记; 银行账户均无有效可分配资金。 登特菲公司虽持有安徽麦科视科技有限公司 73%股权、 合肥牙客数创医疗管理有限公司 27.2727%股权 , 但该两公司经营场所均无经营人员 ,无经营活动迹象 ,管理人无法接管其资产账簿 ,股权价值无法确定; 虽查询到公司名下有若干商标、 专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 ,但管理人未取得权利证书原件 , 无法核实权利状态及实际价值 , 不具备处置条件 , 暂未查询到其他财产。 登特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先因涉及案件被刑事羁押 ,登特菲公司也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务账册、 会计凭证、 公章、 合同等任何经营文件和公司证照 ,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 无法核实真实资产负债情况 , 无法查明股东实缴出资情况。 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 ,管理人共接受债权申报 98 笔 , 经审查初步确认普通债权 38 笔合计 392661938.9 元 , 职工债权 51 笔合计 5505745.46 元 , 另有 9笔债权合计 25641450.35 元因涉诉待确认。 管理人已经收到多个函件 , 均要求驳回本案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破产清算作为概括清偿程序 ,其适用不仅要求债务人符合破产原因 , 还以债务人具备清算条件、 能够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为前提。 本案中 , 因登特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先被刑事羁押 , 无法移交财务账册、 会计凭证等重要文件。 管理人分别向有关机关调取 , 均被告知需待刑事判决生效后方可调取材料 ,相关办案机关亦明确建议按照 “先刑后民”原则处理。 本案申报债权总额超过 4 亿元,部分大额债权基于投资协议、 设备购销合同形成 ,其交易真实性、款项性质、 是否关联刑事犯罪等 , 均缺乏财务资料与核心人员陈述予以佐证 , 现难以依法确认。 另债权人安徽时雨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指控债务人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 ,公安机关已正式受理 , 债权合法性与财产归属均处于待定状态。 本案区别于普通 “账册缺失型” 无法清算案 , 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中 “ 继续清算、 无法清算则终结破产程序” 的规则。 管理人现无法对公司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 无法认定公司是否确已资不抵债。 在资产状况无法查清的情况下 , 继续推动破产程序无法实现概括清偿的制度功能 , 只会持续产生破产费用 , 空耗司法资源 ,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 综上 , 登特菲公司目前不具备破产原因和破产清算的法定条件 , 对破产清算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常悦、 陈兵涛、 万小兵、 叶浩、 蔡晶晶、 方勇、李兴旺、 叶泉对被申请人合肥登特菲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 , 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 ,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海 波
审 判 员 陈 晨
审 判 员 李 玲 云
二0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鹏 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 , 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 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 ,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 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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