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23)皖0121破5号决定书,本院随机摇号选择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为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因相关资质调整,已不再具备继续担任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资质,不能履行管理人职务。
本院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因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无法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应当依法解除其管理人职务,并重新指定管理人,故本院重新随机摇号选择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担任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解除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的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职务;
二、指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为中企顺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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