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6)皖0123破34号
2026年9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合肥同创彩印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安徽一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指定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一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负责人为胡正安。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公正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无正当理由不得辞去管理人职务,辞去职务应经本院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徽一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办理债务人工商、税务注销登记等破产程序终结事宜;
10、履行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管理人应于指定之日起七日内制定工作计划提交本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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