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共益债务审查报告(补充)
(2024)卓越破管字45号
各位债权人: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4日作出(2024)皖18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裁定该案由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皖1802破19号决定书,指定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一、补充申报及审查确认情况
2026年9月14日,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共益债务305024.04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金额为305024.04元,性质为共益债务。宣州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9月7日裁定确认本案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并于同年9月16日裁定认可本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因开达建设补充申报的共益债务(305024.04元)未能参与本轮分配,如后续追回债务人财产或发现其他可供分配财产,该笔共益债务可依法参与后续清偿及分配。
二、审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印发的《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购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多层工业标准化厂房层高8米以下的(<8米),租金执行标准为一层每月10元/平方米、二层每月9元/平方米。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的房产平面图显示,案涉2#厂房一层、二层面积均为3980.305平方米。
三、审查过程
经管理人核查,2024年8月14日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案涉设备仍存放在债权人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达科创园2号厂房中,直至2024年12月31日完成设备清空。该期间产生的厂房租金,系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破产案件的共益债务。
管理人依据《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购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租金标准,结合不动产登记证书登记的房产平面图所载2#厂房一层、二层面积,对申报人主张的租金金额进行了逐项核算,确认申报人对2#厂房一层、二层租金的计算无误。
四、审查结论
管理人对该笔共益债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申报人关于2#厂房一层、二层租金的计算予以确认,确认金额为305024.04元,性质为共益债务。若后期发现新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将据实调整金额。
上述共益债务,系管理人基于宣城市开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购厂房租赁管理办法(修订版)》、不动产登记证书等申报材料,经审慎核查后予以确认。现提请各债权人对上述补充申报共益债务予以审查。
五、异议期限与方式
若有债权人对该笔共益债务有异议,请在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理由。
特此报告
安徽卓越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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