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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皖01破133号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 破产案件 30分钟前 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采集 来源: pccz.court.gov.cn 源地址: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26-07-30 12:56 浏览:2

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债权申报通知及指引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债权申报人应依据本须知的要求,妥善填写及准备相关资料。

一、基本情况

2026年7月9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皖01破申1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6722作出(2026)皖01破133号《决定书》,指定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债权申报期限

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10月8日下午17:00之前向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6年10月21日9时50分在合肥法务区第六法庭召开,会议形式如有更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

2、参会人员要求: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申报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申报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申报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四、管理人联系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律师13637095857、谢律师19525648731;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B座10层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五、债权申报的主体

1.对债务人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债权,下称机构债权;债权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债权,下称个人债权。(该区分仅为方便表述,不影响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六、职工债权(无需按照本须知的内容进行申报)

职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主动调查,并在调查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8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债权人申报债权提供资料要求如下

(一)申报人主体资格资料

1、申报人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盖章扫描上传申报系统)。

2、申报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需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注:申报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律师的提交律师委托代理材料】

(二)申报债权需提供的证据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基础文件,如合同、协议、欠条等。

2、债权人已经履行相应义务的凭证,如支付证明、发货证明等。

3、债务人已经偿还相应债务的凭证。

4、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的证明。

5、担保证明,如担保文件、担保登记证明等。

6、法院及仲裁机构文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申报债权事实存在及有效的证据资料。

(三)管理人公布的债权申报资料

填写要求:

1、申报人为公司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申报人为自然人(即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2、债权利息

2.1债权利息包括依照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合同及交易习惯应当计的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逾期还款或付款的违约金或滞纳金、资金占用费等。

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向债务人收取的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按利息处理。

2.2利率、利息止付

2.2.1利息计算方式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利息计算方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计算,除非该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利率约定不明的,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般以至破产受理日1年期LPR月平均值计算。

2.2.2合同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认定。

2.2.3合同约定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或资金占用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手续费、综合费等费用的,从其约定,但在计算利息时应当将前述各项合并计算利息金额,民间借贷利息总额折算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金融借贷利息总额折算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2.2.4申报债权包含利息的,利息计算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之日;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减免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

2.2.5债务人是担保人的,承担担保责任中的利息,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债务人为债权人的主债务人,担保人根据合同应承担的利息,如认定不随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日起停止计算,担保人不能就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利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2.6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之日视为到期。如该债权是附利息的,利息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止。

2.2.7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按照其确定的方法计算利息。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的,迟延履行期间不计算利息。

2.2.8诉讼、仲裁裁决确定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不应该计入债权本金计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额中包括的利息、诉讼费等,不得列为本金另行计息。

2.2.9债权涉及按日计息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日利率按年利率除以365天计算。

2.2.10申报的债权是外币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币及港澳台货币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批复》计算。

2.2.11债权申报依据的合同未约定利息或者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利息的,一般不予认定债权利息。

2.2.12债权人主张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法律规定催告后的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但根据交易习惯应当计算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可按照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

2.2.13民间借贷合同利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除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2.14买卖合同利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计算。

2.2.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利息,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计算。

3、已诉债权,主张迟延履行金的,需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由审判法官开具)。已进入执行程序的,需提供执行情况说明,载明截至破产受理日的执行情况,并签字盖章(由执行法官开具)。

【注:1、债权申报金额应准确,如有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应附书面说明计算方式及依据;2、附件资料详细填写签字或盖章】

八、配合提供管理人可能随时要求的其他资料。

九、逾期申报债权

(一)补充申报、未申报

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偿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

(二)债权申报撤回

债权人在申报期限届满前,撤回已申报的债权,应当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

十、特别说明

1、管理人接受债权申报后进行形式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债权人申报方式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在申报期限内申报。

3)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手续是否完备。

4)申报的债务人是否为破产案件的债务人。

5)申报的债权性质和种类。

6)债权申报文件是否完整或存在缺陷。

7)是否提交了证实债权成立、性质、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明材料等。

经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要求债权人限期补充材料。债权人逾期不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债权人合理期限内继续补充材料。债权人拒绝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人仅针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或出具债权申报不予受理回执。

2、经管理人审核后作出暂缓认定和不予认定的债权,会单独列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同时会告知债权人暂缓认定的原因,暂缓认定的原因消除后,管理人将及时完成债权审查并将债权审查结果通知债权人。

 

安徽浦汇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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