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核查债权的报告(二)
各位债权人、股东及代表:
一、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
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经管理人申请,肥西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皖0123破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无争议债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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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权性质 |
核定债权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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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通用药业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2434867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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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 |
289817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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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天实制药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6836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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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科同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6307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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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165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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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7995181.31 |
二、补充核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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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权性质 |
债权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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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 |
税款债权 |
31874573.91 |
债权人会议前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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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68.91 |
2025年7月2日补充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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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债权 |
29214995.70 |
滞纳金 |
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税款31874573.91元,管理人依法核定并列入税款债权,申报滞纳金29107224.05元,随后修正为29214995.70元,管理人依法核定并列入普通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部分债权人对上述债权提出异议。异议债权人查阅债权申报材料后未向法院起诉。管理人现对上述债权予以核定。
2025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税款14768.91元(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管理人核定后列入税款债权。
三、不予核定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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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
债权金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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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楚舟 |
5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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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 |
10867436.92 |
数额超过税款本金的滞纳金 |
(一)许楚舟申报债权总额 590 元。管理人查看许楚舟提供的证据,即肥西县人民法院(2024)皖0123民初411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现与该笔债权有关的判决内容,故该笔债权不予核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许楚舟未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二)2026年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向管理人补充申报滞纳金10867436.92元。该部分滞纳金系超出此前申报税款本金数额的滞纳金。
管理人经认真研究讨论后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的合税三稽处〔2023〕35号、合税三稽处〔2024〕21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就康威药业公司应补缴的税款作出书面决定。根据破产债权公平受偿的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管理人对该超过本金数额的滞纳金不予核定。
安徽省康威药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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