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提交财务会计账簿、资金流水
及相关资料的通知书
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5月21日作出(2026)皖060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深淮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担任债务人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依法负责接管贵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全部资料,清查贵司资产、负债及资金往来情况,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为全面查清贵司财务状况、资金流向,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现依法通知贵司及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员,限期向管理人提交以下全部资料:
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明细
(一)全套财务会计账簿及凭证
1、贵司存续期间全部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台账、备查账簿等纸质及电子账簿;
2、全部会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报销单据、银行回单、票据存根等;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汇算清缴报告、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二)全部资金流水及收支资料
1、贵司所有对公银行账户、一般账户、临时账户自设立之日起至破产受理之日止的全部银行流水、对账单、余额明细;
2、贵司名下微信、支付宝、网银、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全部线上账户收支流水及明细;
3、全部现金收支台账、收款收据、付款凭证、往来款项对账资料;
4、对外投资、借款、还款、代收代付、资金划转、关联交易等全部资金往来记录及佐证材料。
(三)工商及经营档案资料
1、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权变更资料、验资报告;
2、全部合同协议、债权债务清单、资产清单、存货及固定资产台账;
3、税务申报资料、完税凭证、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职工薪酬发放台账。
(四)电子财务数据及系统资料
财务做账系统全部账套备份、电子凭证、电子报表、登录账号密码、U盾、网银密钥、税控设备及相关配套资料。
二、提交时限及交接要求
1、请贵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6年7月29日17:00前,将上述全部资料完整、真实、无条件移交至管理人指定地点(地址: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32号北方之光律师楼;联系人:王清源;联系电话:13705617230)。
2、所有资料需保证真实、完整、无遗漏、无篡改、无销毁,纸质资料整理装订成册,电子资料统一拷贝备份,移交时签署《资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3、若部分资料遗失、损毁、无法提供,须书面详细说明原因、缺失明细、形成时间及相关情况,并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三、拒不提交、隐瞒、变造资料的法律责任
本管理人依法履职,贵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负有全面配合破产清算、如实移交资料、如实说明情况的法定义务。若逾期拒不提交、隐瞒藏匿、伪造变造、擅自销毁上述账簿凭证及资金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隐瞒资金流向,将依法追究全部法律责任:
(一)民事及司法惩戒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账簿、文书、财产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隐匿财产致使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对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意见,管理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处罚、责令限期移交,法院可依法作出移交裁定;拒不履行裁定的,可依法采取搜查、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承担无法清算的不利后果
因拒不提交、隐匿、销毁财务账簿及资金资料,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清公司资产、负债、资金流向,无法完成破产清算工作的,依法认定相关责任人承担无法清算的连带责任,需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刑事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
四、其他告知事项
1、贵司及相关人员须如实配合管理人问询,如实陈述公司经营、财务、资金往来情况,不得虚假陈述、隐瞒事实。
2、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严禁私自转移、隐匿、处置公司资产、资金,严禁篡改、补造、销毁财务资料,违者从严追责。
3、请高度重视本次资料提交工作,按期足额完整移交。逾期未完成移交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催告,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措施、追责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经济损失由贵司及相关责任人自行全部承担。
特此通知!
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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