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管理人接管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等资产及相关事宜的告知书
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厂房实际使用人:
相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2026)皖0603破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安徽深淮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深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全面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接管、清理、处置及相关事务。
根据管理人财产清查结果,债务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凤凰山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园5号园区的厂房内机器设备(以下简称“案涉设备”),由贵司基于与深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实际占有、使用。为依法推进破产财产管理工作,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现就管理人接管案涉机器设备等资产及后续相关事宜,郑重告知如下:
一、管理人依法接管资产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负有接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法定职责。自破产受理裁定生效之日起,债务人所有财产(含案涉设备、租赁收益等附属权益)均纳入破产财产范围,由管理人统一接管、管控,债务人自行处置、出租、变更财产权益的权利依法终止。
二、关于案涉厂房租赁关系的处理原则
1.合同效力核查:请贵司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完整的厂房或案涉设备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租金支付凭证、押金收据、房屋交接记录、装修凭证等全部相关资料,由管理人依法对租赁协议(或其他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2.合同解除与继续履行: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于破产受理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管理人有权根据破产财产处置需要,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将在核查完毕后,另行书面通知贵司租赁关系(或其他关系)后续处理方案。
3.租金缴纳要求: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案涉设备对应的全部租金或其他对应款项收益归属破产财产。自本告知送达之日起,贵司不得再向债务人原股东、原管理人员或任何第三方支付租金或对应款项,后续应付租金(或对应款项)、占有使用费等款项,一律暂停支付或统一支付至管理人指定专用账户,待管理人核定后统一处置。擅自向第三方支付的,相关付款行为无效,贵司仍需向管理人承担付款义务。
三、资产接管及现场配合要求
1.管理人将于2026年5月21日起对案涉厂房开展现场接管、资产盘点、权属核查、现状取证等工作,届时将派员入场核查案涉厂房、设备及实际使用情况。
2.请贵司全程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提供入场便利,如实告知厂房使用、转租、装修、欠费等相关情况,不得阻挠、拒绝管理人正常履职。
3.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贵司不得擅自对案涉设备进行损坏、拆解、转租、转借、对外担保等任何处分行为,不得擅自搬离、处置厂房内其他资产,否则将承担赔偿破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债权及损失申报说明
1.若因管理人后续解除租赁合同(或其他合同),导致贵司产生剩余租期损失、装修残值损失、押金返还、违约金等相关债权的,贵司可依据破产债权申报规则,向管理人依法申报破产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统一受偿。
2.若贵司存在已预付租金、未抵扣费用等情形的,需提交完整付款凭证及明细,由管理人统一审核认定,严禁虚报、瞒报相关权益及损失。
五、法律责任提示
1.若贵司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隐瞒租赁或其他事实、擅自支付租金或对应款项、恶意转移厂房资产或阻挠破产财产管理处置的,管理人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造成破产财产损失的,需全额予以赔偿。
2.逾期未提交租赁或相关资料、未配合核查的,管理人将依据现有证据认定租赁事实,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六、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
管理人联系电话(微信同号):王清源律师(13705617230)、施凤兰律师(18130210678)、赵士林律师(13083456373)
管理人地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32号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管理人留存一份,送达实际使用人一份,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特此告知。
安徽深淮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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