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5)皖0522破13号之一
2025年8月5日,本院裁定受理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5年8月25日,本院指定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担任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6年6月10日,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报告,称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提交的报告,截至2026年6月10日,确认债权总额4788464.38元,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余额为19933.59元。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也无人愿意代为清偿或垫付,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宣告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债务人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应予以宣告破产。目前,债务人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终结程序的法定条件,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6年6月23日宣告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含山锦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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