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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2破11号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破产案件

采集 来源: pccz.court.gov.cn 源地址: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26-06-29 08:54 浏览:5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 1002 破 11 号之四

申请人: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4 年 9 月 19 日,本院根据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清

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6 年 6 月 22 日,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黄山助业投资

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

746 户(不含劣后债权 11 户),债权金额为 49519600 元(不含

劣后债权 2108000 元),现已分配财产 6666100 元,另债权人以

集资款为基数,已获刑事退赃 15%及强制清算清偿 33%(以上合

计清偿率 55%),现有主要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另有部分对外

追收债权的执行案件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待执行款到位

后再行分配,请求终结本案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已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黄山助业投资担

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并向本院汇报了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主要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故管理

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后续遗留事项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后续对外追收债权的执行

案件若有执行款到位,将由管理人参照追加分配的方式继续分配,不受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影响。— 1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终结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二、与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有关的未结事项需要由管理人继续执行职务的,不受本次破产程序终结影响;

三、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 蕾审 判 员 张 怡审 判 员 吴 迟二 〇 二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书 记 员 徐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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