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 1002 破 11 号之二
因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本院裁定认可的《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并向本院汇报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主要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故管理人提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之规定,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25 日裁定终结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后续对外追收债权的执行案件若有执行款到位,将由管理人参照追加分配的方式继续分配,不受黄山助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次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的影响。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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