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皖 1721 破 11 号之三
2026 年 5 月 13 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汪龙胜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裁定受理安徽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裁定该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立案,并于同日指定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安徽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2026 年 7 月 2 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94 号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247200;联系人:黄斌 13856601360、潘小东 13856653155)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连带债权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徽午阳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6 年 7 月 6 日上午 10 时在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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