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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皖1021破3号宣破裁定终版 破产案件

采集 来源: pccz.court.gov.cn 源地址:查看原文 发布时间:2026-06-23 10:44 浏览:14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10213

申请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作出(2025)皖102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诚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5月8日作出(2025)皖1021破3号《决定书》指定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院查明,2025年12月2日,本院召开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26,660,576.48元,债务人资产总计80,739,866.80元,资不抵债金额145,920,709.68元,资产负债率280.73%。2026年5月29日,由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召开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26,716,152.06元,债务人资产经评估为总计5103.74万元(在建工程资产评估),严重资不抵债,同时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草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草案)》议案。会上,债务人及债权人均未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向本院申请宣告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管理人查明的债务人资产和负债情况,债务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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