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21破3号之一
申请人: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9日,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草案)》、《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草案)》已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管理人制作的《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草案)》、《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草案)》已经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程序合法,且在财产处理及分配上能够贯彻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表决通过的《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二(草案)》(详见附件二)、《黄山市阳山坞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二(草案)》(详见附件三),本院予以认可。
债务人不服本裁定,可字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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